《土壤环境污染评价与修复》论文范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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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键词: 土壤;环境污染;防治与修复;论文范文

发布时间:2021-12-07 16:35

摘要土壤污染是关系食品安全、人居环境健康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等重大社会议题。由此引发的舆情或群体性事件屡见不鲜,受到社会广泛关注。在此背景下,我国土壤环境管理不断改革创新,日益重视社会主体参与,健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等,有力助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程。本研究从社会治理视角出发,研究当前我国土壤污染现状和困境等,探析土壤污染防治策略。

一、我国土壤环境污染现状

当下我国各地土壤污染问题进入集中多发期,公众土壤环境权利意识空前,土壤环境信息公开基础工作快速推进,以污染场地管理为例,2008年《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》、2012年《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》个别条款提及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、公众参与或信息公开,均为指导性意见;2014年《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、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》强调加大企业搬迁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力度,对政府和企业提出基本要求;土壤污染“底数不清”的问题受到各方重视,定时向社会披露相关情况。此外,公众自觉参与土壤环境保护的意愿不断加强,参与土壤领域环境决策制定和实施的机会较之前呈增加态势。如公民实名举报靖江“毒地”,该问题随后被原环境保护部挂牌督办。

二、我国土壤环境污染防治困境

(一)土壤环保宣传教育短板突出

公众土壤环境科学素养匮乏,尚不具备土壤环境风险认知能力。究其原因,包括三方面:

一是土壤环境教育不到位,无论是学校教育还是社会教育,重视和普及土壤科学常识(如土壤污染物、污染的危害性及污染治理手段)远远不够。二是已有的土壤环境教育针对性不强,尤其未能有效覆盖重点群体,包括中小学生、农民、社区居民、公职人员等,尚不足以形成环境教育的“蝴蝶效应”。三是土壤环保宣传引导性不强。长期以来,土壤环保宣传处于被动局面,局限于土壤污染问题舆情应对,新媒体情境下的环保宣传模式创新不足,对于如何预防土壤污染、认识土壤与粮食安全问题等正面宣传议题设置不足。

(二)土壤环境信息缺少公开

目前土壤环境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,表现为公众获取信息以单向为主且内容较有限,这也是导致公众参与有效性不高的重要原因。从土壤信息公开制度落实角度出发,主要有两方面问题:一是政府土壤污染信息公开机制尚不成熟。各地陆续启动土壤环境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,仅个别省市明确提及对外提供数据查询服务。各地土壤环境信息公开进程并不相同,多数地区停留于制度执行层面,公开的内容信息缺乏解读,公开的范围也未能有效覆盖农民群体。二是企业土壤环境信息公开不落实。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不强,环境信息披露避重就轻,甚至隐瞒向土壤排放的污染物类型、排放量等,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制度尚未有效执行。造成了农民不知道农田重金属污染超标,居民不知道楼房建于“毒地”之上的乱象。

(三)公众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局限于末端参与

我国公众参与实际多发生在土壤污染后期,前期预防阶段较少参与或参与不足,无形中增加了土壤环境保护成本。从参与土壤环境决策来看,公众参与多集中于末端参与。在相关法律或政策制定中,公众仅能参与征求意见阶段,难以对决策制定产生实质性影响。部分涉及土壤的环境决策过于倚重技术理性,公众参与游离于决策过程和政策实施之外,如污染场地治理偏好于专家参与,公众参与环节设置较少,仅依靠调查、决策阶段调查问卷等简单的公众参与形式,并不能实现有效的公众参与。

三、完善土壤环境污染防治的对策建议

(一)完善土壤污染防治制度

目前我国土壤总超标率为16.1%,其中轻微、轻度、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分别为11.2%2.3%1.5%1.1%。污染类型以无机型为主,有机型次之,复合型污染比重较小,无机污染物超标点位数占全部超标点位的82.8%

要破解土壤污染防治公众参与的难题,应当强化公众参与的制度保障,尽快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公众参与的指导性文件。一方面,要将农用地或建设用地相关技术导则、标准、监督管理制度等与公众参与制度串联起来,如出台污染场地修复公众参与技术导则,明确公众参与的目的、范围、渠道、风险沟通等基本内容,规范公众参与的具体程序等。另一方面,鼓励地方研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公众参与的地方性指南或规范,既有利于落实公众参与相关法律和原则,也可以让公众参与更加符合实际情况。如:涉及重金属污染治理的地区,可出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公众参与指导意见。

(二)加大土壤环境信息公开力度

政府要加强土壤环境信息公开。一是对应不同功能和用途的土地,建立差异化的信息公开制度,确保土壤环境信息能够被相关利益主体准确接收。二是主动开展环境信息解读与回应,既要准确解释土壤污染调查数据和背景、土壤污染治理专业术语,也要适时发布土壤环境安全警示和资讯,避免土壤污染问题被过度解读、误读或放大。三是落实有毒有害物质监管制度,明确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筛选的原则、量化标准,建立和发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。四是提高土壤环境信息公共服务功能。依托云平台、大数据分析技术手段,建立基于互联网的土壤环境信息查询平台,便于公众获取有关信息。

(三)推动公众全过程参与土壤污染防治

首先应确保公众参与应当贯穿于土壤污染预防与治理全周期。具体建议包括:一是引导公众参与土壤污染源头预防。通过政策支持、媒体宣传等方式引导、鼓励公众对污染源企业及排污行为开展日常监督,既能对企业履责形成外部压力,也能对政府环境监管形成有效补充。二是优化土壤环境决策公众参与机制。确保公众利益诉求渠道畅通,避免环境型群体性事件发生。三是建立土壤污染长效社会监督机制。从污染分布情况看,南方土壤污染重于北方,镉、汞、砷、铅4种无机污染物含量分布呈现从西北到东南、从东北到西南方向逐渐升高的态势。因此应引入社会力量监督土地用途及使用行为,如选聘社会监督员、设立奖励机制,既可防止土地用途随意变更,也可降低污染迁移及二次污染的风险。

四、结语

当前,国内土壤污染防治已具雏形,但实践中仍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,如土壤环保宣传教育不到位、环境信息公开不充分、缺少公众参与等。因此,需要逐步健全土壤污染防治公众参与制度体系,推动社会主体参与土壤污染防治,进一步完善土壤环境治理体系,不断推进土壤污染防治进程。

 

参考文献

[1] 李干杰.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奠定生态环境安全基石[J].中国环境管理,2018,7(4):9-13.

[2] 王夏晖.加快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八项基础工作[J].世界环境,2019(4):16-17.

[3] 王世进,魏洁琼.多元共治: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机制的实现路径[J].中国矿业大学学报(社会科学版),2017,19(5):52-58.

[4] 王红旗,刁硕.土壤环境质量管理体系构建的战略思考[J].中国环境管理,2018,8(5):26-30.